国际学校初中部2020——2021学年第一学期学生学科活动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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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学校初中部

学生学科活动一览

(2020——2021学年第一学期)

 

初中部教导处

2020年9月

 

 

昆山国际学校初中部

        语文组活动方案        

活动形式(一):朗诵比赛

为了丰富初中部学生们的学习生活,提高学生语言表达的能力,激发学生学习语文的热情,展现昆山国际学校学生的风采,弘扬传统文化,昆山国际学校将于20209月举办“诵读经典·弘扬传统”系列活动。

1.       比赛主题

比赛主题:诵读中华经典,传承中华文明。

2.       参加对象

初二年级

三、比赛流程

比赛分初赛和决赛两个阶段。9月初,各班级完成初赛,推选两组优胜者参加决赛。9月中旬各班上报参加决赛的名单和篇目。9月25日,完成决赛,并代表学校参加昆山市级朗诵比赛。

四、比赛要求

1、比赛时间:每位参赛者朗诵时间不得低于1分钟,也不得超过5分钟。

2、比赛形式:可以一人朗诵,也可以多人诵读,多人诵读人数不得超过8人。

3、诵读内容:经典的诗词、美文均可。

五、比赛时间:2020.9.8

六、比赛地点:待定

七、评分标准:

1.       诵读内容积极、向上。

2.       语气、语调处理到位,韵律协调、和谐。

3.       感情自然、充沛,能准确把握作品内涵和格调。

4.       服装得体,精神饱满,仪态端庄,肢体语言适度和谐。

5.       必须脱稿。

(备注:如需背景音乐和图文,请自备)

以上5项,每项2分,共10

奖项设置: 一等奖:8名

       二等奖:10名

       三等奖:12名

    

活动形式(二):诗词大会

一、参赛主题:

诗词大会

二、参加对象:

初一、初二、初三年级

三、比赛流程:

比赛分初赛和决赛两个阶段。12月初,各班级完成初赛,推选两名优胜者参加决赛。12月中旬,举行校级诗词大会决赛。

四、比赛要求

以不同的形式进行诗词问答,在规定时间中答对题数多者获胜。

五、奖项设置:若干

 

 

 

昆山国际学校初中部

英语组活动方案

为了更好地开展初中英语特色活动,进一步激发初一学生学习英语的兴趣,培养良好的英语学习习惯,提高同学们对英语书法的认识,规范英语书写,提高英语作文的得分率,丰富同学们的校园文化生活,学校英语组将组织一次英语书法比赛,为同学们提供一个展示自我的舞台,并通过此次活动互相交流,取长补短。

准备工作:

1.       初一年级各班学生购买衡水体字帖,每天练习一页,老师批改示范。

2.       购买比赛用的书法纸

3.       比赛要求在规定的时间(20分钟)内用书写体正确、规范地抄写指定内容。

4.       全体英语老师认真细致、公平公正地裁决,评选出一、二、三等奖,并颁发奖状以资鼓励。

5.       与美术老师取得联系,把优秀作品进行展示。

 

 

 

 

昆山国际学校初中部

政史地组活动方案

 

法润青春 培育素养

——走进法院 模拟法庭 法制讲堂

近年来,中学法治教育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我国各中学纷纷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法治教育活动,走进法院、模拟法庭、法制讲堂是其中重要的方式。为了要扩大学生参与面,全面提升育人效果关注庭前庭后,全面评价活动过程改进教学方法,着力培养法治思维,以更好地实现中学法治教育的目标。是以典型法律案例为基础,由学生组织模拟审判活动,学生扮演审判人员、公诉人、原告、被告、诉讼代理人等各种角色,严格按照真实审判的流程对典型法律案例进行“审理"并最终依法进行“判决"的法律实践活动。中学模拟法庭活动的价值意义中小学法治教育,有别于法律专业人才的培养,其目的是让学生通过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树立法治意识、法治观念、法治信仰,成为懂法、信法、守法、用法的公民。 

参与对象:初三部分学生。

参与形式:老师带队步行至法院进行法治实践活动及模拟法庭活动。

学生活动:1、部分学生参与模拟法庭表演,其他学生观摩并撰写走进法庭心得体会。

2、春晓法官法治讲座。(全校全体学生参与) 

附:模拟法庭剧本

孔洋阳盗窃罪刑事庭审笔录

模拟法庭剧本

 

【案情简介】孔洋阳(2003 年 5 月 8 日生)系某中专在校学生。2019 年12 月 2 日凌晨,被告人孔洋阳在网上利用工具软件,抓取某 APP内支付信息数据包后,故意修改充值金额,分别用 3 个不同的手机号注册账户,每次用 1 分钱总共分三次仅用了 3 分钱就充值了约 6.35 万元。随后,孔洋阳将所充值金额全部用于购买某网站礼品卡,并用礼品卡在该网站购买等价值商品。案发后,孔洋阳在其家人支持下,已退赔 5 万元。

【角色】法官、书记员、被告人、公诉人A、公诉人B、辩护人、法警*2、法定代理人(女性)

 

【剧本内容】

(书记员):

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  

6、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法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庭纪律宣布完毕,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入庭(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入庭);请审判员入庭(法官入庭)。请大家坐下!

(书记员):面向法官)报告审判员,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已经到庭,被告人孔洋阳已在羁押室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现在可以开庭。(法官点头示意,书记员坐下

(法官):敲法锤)被告人孔洋阳盗窃罪一案现在开庭。传被告人孔洋阳到庭。

两法警带被告人到庭

(法官):被告人姓名?

(被告人):孔洋阳。

(法官):性别?

(被告人):男。

(法官):出生日期?

(被告人):2003  5  8 日。

(法官):居民身份证号码?

(被告人):34252220030508X

(法官):民族?

(被告人):汉族。

(法官):文化程度?

(被告人):中专在读。

(法官):户籍所在地?

(被告人):江苏省昆山市经济开发区向阳街道华山小区1幢203号

(法官):以前有无受过法律处分?

(被告人):没有。

(法官):何时因何被采取何种强制措施?

(被告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3日被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法官):昆山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及量刑建议书是否收到?

(被告人):收到。

(法官):何时收到?

(被告人):2020年3月15日。

(法官):昆山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之规定,今日在此依法不公开审理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孔洋阳盗窃罪一案,本案不公开的理由是被告人孔洋阳在开庭时为未成年人。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昆山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李国华出庭为被告人孔洋阳辩护;被告人孔洋阳的法定代理人夏荣到庭参加诉讼。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庭审中享有下列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3、被告人除了可以委托聘请的律师辩护外,还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法官):被告人,上述权利是否听清?

(被告人):听清了。

(法官):被告人,你是否需要申请回避?

(被告人):不需要。

(法官):辩护人对法庭的组成人员是否有意见?

(辩护人):没有意见。

(法官):法定代理人对法庭的组成人员是否有意见?

(法代):没有意见。

(法官):公诉人对法庭的组成人员是否有意见?

(公诉人A):没有意见。

(公诉人B):没有意见。

(法官):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A):站起来宣读起诉书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昆检未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孔洋阳,男,2003  5  8 日,身份证号码34252220030508X,汉族,中专在读,住江苏省昆山市经济开发区向阳街道华山小区1幢203号。被告人孔洋阳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3日被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法定代理人夏荣 (系被告人孔洋阳母亲),住江苏省昆山市经济开发区向阳街道华山小区1幢203号。

辩护人李国华昆山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洋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对未成年被告人孔洋阳委托江苏省昆山市司法局进行了社会调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孔洋阳;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就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其表示同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2  2 日凌晨,被告人孔洋阳利用网上下载的工具软件,抓取欢乐购物 APP内支付信息数据包并故意修改充值金额。之后,被告人分别用 3 个不同的手机号在该APP注册账户,每次用 1 分钱总共分三次在该APP累计充值6.35 万元。随后,被告人孔洋阳将所充值金额全部用于购买欢乐购物网站礼品卡,并用礼品卡在该网站购买等价值商品。

另查明,2020年1月23日12时许,被告人孔洋阳主动到昆山市长江路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其盗窃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孔洋阳的网银交易记录及欢乐购物网站充值记录;被告人孔洋阳利用充值购买的商品(照片一组)、手机通话记录。

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调取证据清单;

3.证人李家伟等人的证言;

4.被害单位欢乐购物网站负责人张云的陈述;

5.被告人孔洋阳的供述和辩解;

6.昆山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昆山市公安局制作的电子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孔洋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洋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35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洋阳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孔洋阳具有自首情节且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

        2020年3月12日

(公诉人A):审判员,公诉人宣读完毕!(法官点头示意,公诉人坐下)

(法官):被告人孔洋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因此法庭要求你如实地回答法庭对你的提问,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得隐瞒,不得伪造。被告人孔洋阳你听明白了吗?

(被告人):听明白了。

(法官):被告人孔洋阳,公诉人刚才宣读的起诉书与你收到的起诉书副本是否一致?  

(被告人):一致。

(法官):下面由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洋阳盗窃的犯罪事实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诉人B):被告人,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再次对你进行讯问,你必须如实回答。听清楚了吗?

(被告人):听清楚了。

(公诉人B):本院起诉书指控你犯抢劫罪的事实是否属实?

(被告人):是的。

(公诉人B):你是怎么想到利用虚假充值盗窃财物的?

(被告人):自己想到的,我平时喜欢研究计算机程序。

(公诉人B):你用来篡改网络数据的工具软件从何而来?

(被告人):在网上随便下载的。

(公诉人B):你在哪里实施的盗窃行为?

(被告人):在家里,用我自己的笔记本电脑。

(公诉人B):具体犯罪过程?

(被告人):我用下载的软件工具篡改了欢乐购物APP的数据包,只要往里充值1分钱,就可以任意修改充值金额。之后,我用三个手机号码在欢乐购物APP注册了三个新的账户,通过篡改数据方式,每次充值1分钱进行了三次虚假充值,一共充了6.35万元。

(公诉人B):你用来注册账户的手机号码从哪里来的?

(被告人):在网上买的临时号码。

(公诉人B):三次充值分别金额多少?

(被告人):第一次是尝试,没敢多充,只充了500元,成功以后,我又注册了第二个账户充值2.3万元,注册第三个账户充值4万元。

(公诉人B):上述钱款现在在何处?

(被告人):因为充值的金额不能提现,所以我就用充值的钱全部在欢乐购物的网站上购买了礼品卡,并用礼品卡在网站兑换了等值商品,这些商品除了消耗掉的以外,现在都已经被公安机关扣押。

(公诉人B):你是怎么归案的?

(被告人):我在网站上兑换的商品寄回家后,被我爸妈发现了,在他们追问之下,我就跟他们讲了买东西的钱是怎么来的,后来爸妈陪着我一起去派出所投案自首。

(公诉人B):法官,公诉人询问完毕。

(法官):法定代理人有无发问?

(法代):没有。

(法官):辩护人有无发问?

(辩护人):被告人,你现在有没有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被告人):已经认识到了,我在网站上盗窃财物,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辩护人):在案发后,你有没有对被害单位进行退赔?

(被告人):有的。我爸妈给对方赔了5万块钱。

(辩护人):有无获得对方谅解?

(被告人):有,对方于2020年2月25日出具了谅解书。

(辩护人):法官,我的发问完毕。

(法官):下面由控、辩双方举证、质证。举证时按事实证据和量刑证据分步进行,首先由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部分向法庭宣读、出示证据。

(公诉人B):现向法庭出示被告人孔洋阳在公安和检察机关所作的供述三份,在侦查卷第4至11页,以及检察卷第4至6页,其如实供述了2019 年12  2 日凌晨实施的犯罪过程。

(法官):被告人,你对自己在公安和检察机关所作的供述有无异议?

(被告人):没有。

(法官):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法代):没有。

(辩护人):没有。

(法官):被告人的供述经质证,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无异议,本庭予以采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B):现宣读电子勘验笔录,在被告人孔洋阳电脑中发现工具软件、网站后台日志,证实被告人孔洋阳篡改欢乐购物APP数据包过程。网站记录的操作IP地址及MAC地址与嫌疑人所有电脑的地址一致。

(法官):被告人,你对该电子勘验笔录内容有无异议?

(被告人):没有。

(法官):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法代):没有。

(辩护人):没有。

(法官):电子勘验笔录经质证,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无异议,本庭予以采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B):现宣读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证实该工具软件为破坏性程序,可以篡改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

(法官):被告人,你对该鉴定意见有无异议?

(被告人):没有。

(法官):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法代):没有。

(辩护人):没有。

(法官):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经质证,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无异议,本庭予以采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B):提交网银交易记录及欢乐购物网站充值记录,证实被告人孔洋阳共充值三次,每次均只花费了1分钱,三次共充值虚假金额6.35万元。

(法官):被告人,你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人):没有。

(法官):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法代):没有。

(辩护人):没有。

(法官):网银交易记录及欢乐购物网站充值记录经质证,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无异议,本庭予以采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B):提交欢乐购物网站消费记录,证实被告人孔洋阳将虚假充值的6.35万元全部用于购买礼品卡,礼品卡兑换记录证实兑换了等值商品,且快递收件地址为被告人孔洋阳住处。

(法官):被告人,你对欢乐购物网站消费记录有无异议?

(被告人):没有。

(法官):用于收取兑换商品的快递地址是不是你的住处?

(被告人):是的。

(法官):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法代):没有。

(辩护人):没有。

(法官):欢乐购物网站消费记录经质证,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无异议,本庭予以采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B):提交手机机主信息,通话记录及证人李家伟的证言,证明涉案的三个充值账户注册手机号均为被告人孔洋阳购买并持有。

(法官):被告人,对于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人):没有。

(法官):这三个手机号码是不是你用于注册网站进行虚假充值时所用的号码?

(被告人):是的。

(法官):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法代):没有。

(辩护人):没有。

(法官):手机机主信息,通话记录及证人证言经质证,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无异议,本庭予以采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B):提交物品清单一份,证明在被告人孔洋阳住处搜查扣押到部分商品。

(法官):被告人,对于物品清单上载明的内容有无异议?

(被告人):没有。

(法官):这些物品是不是你用涉案的6.35万元购买的礼品卡所兑换的?

(被告人):是的。

(法官):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法代):没有。

(辩护人):没有。

(法官):物品清单经质证,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无异议,本庭予以采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B):本案事实证据举证完毕。

(法官):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是否有事实方面证据需要向法庭提交?        

(被告人):没有。

(法代):没有。

(辩护人):没有。

(法官):下面由公诉人提供本案量刑方面的相关证据。

(公诉人B):宣读被告人的到案经过,于侦查卷第42页,证实被告人于2020年1月23日12时许到昆山市公安局长江派出所投案自首的事实。

(法官):被告人对自己的到案经过有无异议?

(被告人):没有。

(法官):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法代):没有。

(辩护人):没有。

(法官):到案经过经法庭质证,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均无异议,本庭予以采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B):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在侦查卷第41页,证实被告人孔洋阳,于2003  5  8 出生,案发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

(法官):被告人对自己的户籍证明有无异议?

(法官):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法代):没有。

(辩护人):没有。

(法官):户籍证明经法庭质证,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均无异议,本庭予以采信。

(公诉人B):法官,本案量刑方面的证据已举证完毕。

(法官):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指定辩护人就本案量刑方面有无证据提供?

(被告人):没有。

(法代):没有。

(辩护人):出示两份书证:一、昆山某职业中专的证明,证实被告人孔洋阳于2018年9月1日考入该校,现就读于二(2)班,该生在校一贯表现良好,恳请法院从轻处理。二、被害单位出具的谅解书一份。量刑部分举证完毕。

(法官):请法警将该份证明及谅解书交由公诉人查看。

由法警从辩护人处拿给公诉人后回到原位,待公诉人看完示意后,法警再将材料交给法官

(法官):公诉人对这份证明有无异议?

(公诉人A):对于辩护人从学校调查得来的证明以及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因有学校公章及个人签字确认,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

(公诉人B):没有异议。

(法官):法定代理人是否有异议?

(法代):没有。

(法官):该学校证明及谅解书经法庭质证,控辩双方均无异议,本庭予以采信。昆山市司法局接受本院的委托,对被告人孔洋阳进行了审前社会调查,报告中说明了被告人的学习、生活情况均良好,建议可以适用缓刑,予以社区矫正。请法警将报告交由公诉人质证。

法警从法官处将报告传递给公诉人,看后还给法官

(法官):公诉人对此有无异议?

(公诉人A):没有异议。

(公诉人B):没有异议。

(法官):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法代):没有。

(辩护人):没有。

(法官):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是否申请通知新的证人,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

(被告人):不需要。

(法代):不需要。

(辩护人):不需要。

(法官):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先就被告人定罪部分进行辩论,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公诉人A):法官、人民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我(们)受昆山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

本案中电子勘验笔录证实被告人电脑中工具软件网站后台日志证实其篡改过程,操作IP地址及MAC地址与被告人电脑的地址一致;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证实该工具软件为破坏软件可以篡改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网银交易记录、网站充值记录、网站消费信息等证实被告人孔洋阳用三次每次1分钱充值6.35万元,并将其全部购买礼品卡兑换等价商品;并在嫌疑人搜查扣押处扣押到部分商品;手机机主信息、通话记录及证人证言证实手机号为嫌疑人持有,快递收件地址为嫌疑人持有,收件人联系电话为嫌疑人所有,手机机主信息、快递收件信息等。以上证据取证合法、真实可信,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已经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

(法官):被告人,现在是法庭辩论时间,你可以根据起诉书及刚才公诉人的发言,就定罪部分进行自行辩护。

(被告人):我错了,起诉书指控我构成盗窃罪我没有意见,我认罪。

(法官):由法定代理人发表意见。

(法代):尊敬的法官、陪审员,今天我在这出席法庭,感到很痛心。我儿子也就是今天的被告人孔洋阳做错了事,给社会带来了危害,也给你们添了麻烦,实在对不住。我孩子没教育好,没什么可说的。

(法官):由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尊敬的法官、陪审员,我受昆山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担任被告人孔洋阳一审的辩护人,参加本案的审判活动。开庭前辩护人认真研读了起诉书,详细地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并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结合今天的庭审事实,辩护人认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孔洋阳犯盗窃罪的定性没有异议,但被告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这个我等到发表量刑意见时再向法庭陈述。

(法官):下面就量刑部分控、辩双方发表意见。先由公诉人发言。

(公诉人A):被告人孔洋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上工具软件秘密修改APP系统支付信息的方式,用3分钱充值6万余元,窃取了等价的财产性利益,随后用其购买等价商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孔洋阳窃取他人6万余元,数额巨大,建议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孔洋阳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孔洋阳系主动投案自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孔洋阳主动退赔被害人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系未成年在校学生,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综合考虑其家庭、学校监管及社会支持条件,可对其适用缓刑。综上,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孔洋阳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

(法官):下面由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就量刑部分进行答辩。

(被告人):尊敬的法官,我当时一时糊涂以为网上充值是虚拟的,没想到问题的严重性,现在我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我现在还在校读书,很珍惜我的学业,很想再回到学校好好学习,请法官给我一个重新来过的机会,让我改正错误,重新做人。

(法代):请求法官从轻处罚,以后我一定和他爸爸好好教育他。

(辩护人):被告人孔洋阳的行为虽然已构成盗窃罪,除公诉人已发表被告人具有从轻和减轻的情节外,还有以下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和减轻情节,敬请合议庭评议时给予关注:一、被告人孔洋阳系初犯,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的父母已对被害单位积极退赔,并已取得谅解,建议法庭从轻处罚;三、昆山市某职业中专出具被告人表现良好的证明,并书面恳请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故本辩护人建议合议庭结合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本着教育、感化和挽救方针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官):公诉人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公诉人A):没有。

(公诉人B):没有。

(法官):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有无新的意见?

(被告人):没有。

(法代):没有。

(辩护人):没有。

(法官):没有。

(法官):由被告人孔洋阳作最后陈述。

(被告人):尊敬的法官、审判员,希望你们能给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然给我从头来过,重新做人,出去之后,我一定好好学习,做个对同学、对社会有益的人,谢谢法官、陪审员。

(法官):被告人孔洋阳盗窃一案,经过庭审,本庭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控辩双方进行了举证和质证。在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充分阐述了各自的观点。现对本案进行宣判。

2019 年12  2 日凌晨,被告人孔洋阳利用网上下载的工具软件,抓取欢乐购物 APP内支付信息数据包并故意修改充值金额。之后,被告人分别用 3 个不同的手机号在该APP注册账户,每次用 1 分钱总共分三次在该APP累计充值6.35 万元。随后,被告人孔洋阳将所充值金额全部用于购买欢乐购物网站礼品卡,并用礼品卡在该网站购买等价值商品。2020年1月23日12时许,被告人孔洋阳主动到昆山市长江路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其盗窃事实。被告人孔洋阳案发后主动向被害单位退赔 5 万元,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洋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3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孔洋阳在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时,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又当庭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且已积极退赔被害单位,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情节的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敲法锤

(书记员):全体起立。

(法官):一、被告人孔洋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二、随案的赃物予以收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苏州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法官):坐下。被告人孔洋阳及其法定代理人是否听清?是否上诉?

(被告人):听清了,服从判决,不上诉。

(法代):听清了,服从判决,不上诉。

(法官):本判决书将于闭庭后送交当事人。

(法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为教育、感化和挽救失足的未成年人,现在对被告人孔洋阳进行法庭教育。

(公诉人A):被告人,你利用网络数据存在的漏洞,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占为己有,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希望你今后在学好课本知识外,多学法律知识,做个知法、守法远离犯罪的好学生。

(公诉人B):被告人孔洋阳,君子爱财,取之有道,通过侵犯他人权益获得的短暂利益终究受到法律的制惩,只有通过自己的勤奋学习和劳动双手才能真正实现财富,希望你能够通过这次审判,痛改前非,悔过自新,早日回归学校和社会。

(法官):被告人孔洋阳,虽然你现在已经被法庭作出了公正的刑事处罚,但在这里,作为一名法官,我想和你多说几句。毕竟,你将来的路还很长,有些道理应该动脑子多想一想。作为一名年轻人,应该有法制意识,要多学习、多了解一些基本法律知识。在日常生活中,要时时刻刻在头脑中绷紧法律这根弦,做每一件事之前,要经常想想自己的行为是否正确,是否是法律允许的,会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有了法律意识,才会避免因为一时冲动而触犯法律。诚心希望被告人将来重新回到社会以后,会吸取这次的教训,奋发努力,成为一名有知识,守法律,对社会有用的好公民。

(被告人):非常感谢您们对我的教育与关爱,您们说的这些话我一定会牢记在心,今后,我一定痛改前非,多学法律知识,谨慎处事。

(法代):谢谢法官和公诉人的教导,我儿子今天站在被告席上,我有责任,也很惭愧,因我平时只注重他学习成绩,没有教他好好做人,今后我一定严加管教,让他做个对社会有所贡献的人。

(法官):将被告人带出法庭。闭庭(敲法槌)。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陪审员退庭。(等审判员、公诉人退庭后)请公诉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旁听人员退庭。

 

 

趣味历史人物画方案

中国历史渊远悠长,在历史的长河中,曾经涌现出无数优秀的历史人物,他们在历史中艰苦奋斗、恪尽职守、精忠报国、无私奉献、建功立业、叱咤风云,在各个方面都对中华文明产生了巨大影响。为了加强同学们对历史学科以及对历史知识的深入了解,激发同学们主动学习历史的兴趣和热情,让我们一起沿着历史的长河,踏进历史中,了解这些历史上的优秀人物,了解他们的伟大事迹,进一步激发同学们热爱祖国历史的情感,展示我校阳光少年的才智与风采。现决定举办“趣味历史人物画”比赛。比赛具体要求如下: 

1、参赛对象:全校初一学生。

2、作品要求:  

①作品主题:选取古代优秀历史人物为主题,题目自拟

②历史作品形式:趣味人物绘画

③规格要求:统一为A4纸张,版面布局合理,知识性、趣味性和观赏性有机统一,追求创新性。

趣味历史人物画可以个人创作,也可两人合作创作。每班上交作品不少于10份。

3、班级分组:

初一一、二班:秦汉至三国时期优秀历史人物;

初一三、四班:两晋至隋唐时期优秀历史人物;

初一五、六班:两宋至明清时期优秀历史人物。

4、作品上交:

10月12日(星期一)截止。作品要署名班级、姓名。课代表收齐后统一交到四楼D405办公室潘丹老师处。 

5、作品评奖:本次比赛各个项目分别评出一、二、三等奖若干名,获奖者将得到教导处颁发的奖状和奖品,成绩将作为期末各项评优参考。 

希望同学们踊跃报名参加,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发掘自己的才能!

 

 

 

                 

 

 

 

 

 

 

 

 

 

2020年9月27日 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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