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学了,请远离校园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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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07 21:11:39

小学部第一堂法制课

长期以来,校园伤害事件时有发生,大部分案件是纯粹发生在校园内部,并且是因为学生之间玩耍过程中发生的伤害。学生们能否健康成长事关祖国的未来,为未成年人营造一个安全的成长环境,除了学校应承担的管理责任,社会各方面也应发挥自己的优势。在新学期开学之际,昆山法院少年庭认识梳理了近年来涉未成年人校园伤害案件,精心挑选出部分典型案例,以提醒中小学老师及广大家长加强孩子们安全意识培养,帮助同学们认识到在课上活动、平时玩耍等校园学习生活中存在的危险及可能带来伤害,预防校园伤害。

案例一:地震演习摔伤

小丁系某民办幼儿园学生。某日,该校组织全体师生进行了一次地震防灾演习。在演习过程中,小丁按照学校要求用两手抱头并在老师的指导下向外疏散,跑到学校底楼走廊时,不慎被底层走廊排水沟绊倒摔伤。小丁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并诊断为左肱骨骨折,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小丁父母曾多次要求学校赔偿小丁的各项损失,均被学校以不存在过错为由拒绝。后小丁父母起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决由学校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各地学校为提高学生的防灾、自救意识,纷纷举行防震防火防灾演习,其出发点是好的。但同时,学校也要意识到因参与演习的学生人数较多,教师及相关指导人员无法兼顾每位学生的安全,可能出现一些突发状况。因此在演习进行前,学校要认真排查各种安全隐患,并根据不同年龄阶段在校学生的生理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演练方案,在演习过程中尤其是紧急疏散过程中,要以保证学生安全为前提,莫要急于求快,避免本案中的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案例二:午餐不慎被烫伤

小乙今年5岁,就读于某幼儿园。某日午餐时间,学校配餐老师端着盛满热汤的汤盆走至教室门口时,被从教室内跑出来的小乙撞到,致使热汤洒到小乙的身上,造成小乙颈部及胸部烫伤。后小乙家人诉至法院,要求该幼儿园赔偿小乙因本次事故的全部赔偿责任。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学校自愿承担小乙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

法官提醒,幼儿园学生烫伤事件频发。因就读于幼儿园的幼儿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淘气、好动,缺乏相应的判断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因此幼儿园的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应采取合理措施高度谨慎的履行管理、教育义务,例如幼儿园的厨房应远离学生经常活动的区域;教室内热水瓶及饮水机的摆放位置应避免学生碰撞;学生在就餐和饮用热水时,应尽量防止学生直接接触直接接触温度较高的开水及热汤。

案例三:打篮球被撞倒受伤

小甲与小乙是系同班同学,均在昆山市某中学读书。某日午休期间,他们与其他同学一起在篮球场打篮球,在抢球过程中,小甲被小乙撞到,并导致左腿胫骨骨折。后小甲向小乙父母及学校多次索赔被拒,故诉至法院。小乙方认为,小甲摔伤乃系意外事故,并非小乙故意所为,且事故发生后,小乙主动将邓小甲扶到学校医务室,但医务室内当时没有人,后班主任打电话通知了小甲父母并将小甲送往医院治疗,小乙认为自身不存在过错,故不应承担事故的赔偿责任。学校方则认为,学生一起打篮球本身就是一项具有风险的运动,学校在这方面的管理上没有过错,因此也不应当承担责任。法院在查明有关事实后,依法判令学校及苏小乙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同时邓小甲对损害亦自负一定责任。

法官提醒,体育运动存在一定的人身危险性,尤其是篮球、足球、排球等激烈的对抗性运动,发生肢体碰撞在所难免。初、高中生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应对运动中存在的危险性具有认识能力,如在运动中发生非主观上的意外损伤,即便当事人本身不存在过错,也应承担一定责任。同时对于此类事件的发生,虽非学校能控制,但学校应在平时的教育过程中注重引导并培养学生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并在类似事件发生后,及时并积极地采取有效救护措施,防止造成更严重的损害后果,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案例四:公园玩耍受伤

小甲、小乙系某小学二年级同班同学,某日放学后,一起结伴去公园玩耍。公园一角安装有露天健身设施,两人比赛攀爬铁架并依次跳下。当小甲准备从铁架上往下跳时,小乙催促其快一点并推了他一下,导致小甲重心不稳从铁架上摔下,并造成右尺桡骨骨折,但未构成伤残。后双方经有关部门多次调解未果,小甲父母以小甲名义将小乙及其父母告上法庭。后法院判令小乙及其父母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赔偿责任,小甲及其父母承担次要责任。

法官提醒,未成年人在放学后或节假日期间独自或结伴外出玩耍,应及时告知父母并征得父母同意,不去危险地带如河边、高处、工地等,不从事危险活动。同时,父母应加强对子女的监护义务,告知相应安全注意事项,并随时保持联系,对年龄尚小的子女应尽量陪同外出。

案例五:开玩笑将同学锁厕所

小甲、小乙系某高中高一学生。某日课间,小甲与小乙一同上厕所时(厕所位于二楼),小乙恶作剧将小甲反锁在了厕所内,小甲喊叫后无人响应,便试图通过厕所的窗户跳下去,造成全身多处骨折,随即被经过的老师送往医院治疗。后小甲将小乙、小乙父母及学校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相应损失。

小乙方认为,小乙对损害的发生主观上不存在故意和过失,虽系小乙恶作剧将小甲反锁在厕所内,但其后小乙发现小甲没有回到教室,便又返回为其开门,只是小甲已从窗户处跳下楼。小乙的关门行为本身不具有危害性,也不是造成小甲摔伤的直接原因,故小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小甲系高中生,应当知道从二楼跳下的危险性,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学校方认为,学校在教育、管理上已尽到了相应职责,并制定有相关《学生守则》发给每个学生,且学校内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存在安全隐患。小甲系被他人反锁在厕所,且自己从二楼跳下造成的伤害,与学校的设施并无关联。事故发生后,学校亦采取了积极措施及时将小甲送到医院治疗,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审理后,最终判令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小乙和小甲各承担50%的责任。

法官提醒,同学之间开玩笑恶作剧虽无伤害他人的恶意,但应注意适度,如因此发生意外事件,也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另外,学校要教导学生学习自救知识,在遇到紧急情况时,不要惊慌失措采取极端的自救手段,要保持镇定,冷静采取应对措施。


2019年3月25日 2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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